2008年5月22日 星期四

章程修改 會員(系代會議後改版)

第二章 會員

2.1 會員資格:凡中華民國全體醫學系、中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學士後中醫系在籍學生皆可由系學會統一申請成為為本會會員。會員依本章程規定區分為正式會員與觀察會員,相關會員資格、權利、義務與系學會、系會長如後文規定。
說明:這個和原始章程的資格pool是一樣的,醫學系、中醫系、學士後醫學系、學士後中醫系都可以成為醫聯會的一員;只是原本沒有規定這些同學要如何加入醫聯會,現在新增規範的部分:必須經系學會統一申請才可加入。


2.2 正式會員

1. 正式會員權利:
a.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b. 委任各系系代表依本章程規定行使中央幹部(Executive Board;EB)、行政幹部(General Official, GO)之選舉、罷免權。
c. 委任各系系代表依本章程規定行使本會提案權與連署權。
d. 擔任本會中央幹部、行政幹部之權利。
e. 依本章程規範履行義務者始得享其權利。

2. 正式會員義務:
a. 按規定繳交會費。
b. 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案。

3. 正式系學會
a. 正式系學會須為中華民國政府教育部立案之醫學系、中醫系、學士後醫學系、學士後中醫系各系加入本會之單位。該系學會必須在校內登記立案。每一系以一個系學會加入本會為原則,若有必要產生兩個獨立系學會,則必須經由系代表大會另行討論其合理性另為裁定。唯一個系學會只能同時從正式系學會與觀察系學會兩身分擇一於本會註冊。
說明:兩個用意,一個是重申醫聯會是系學會的聯合組織,另一個是加入的系學會必須要有適法性並且不能一個系好幾個團體在醫聯會裡面(反分裂法XD)
b. 取得正式系學會資格:
i. 在本章程通過(民國97年5月18日)之前已充分參與本會會務之系學會皆視為正式系學會。
說明:以免目前已經在這裡面的系學會以後被質疑沒交申請文件
ii. 已取得觀察系代表資格、履行相關義務滿一年,並已成立見習交換、研究交換、公共衛生、性健康推廣、醫學教育、人權和平六相應組織者,得申請正式系代表。
iii. 正式系代表申請案須在系代表大會上經四分之三以上系代表出席,出席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iv. 觀察員系學會申請案須在系代表大會上經一個以上行政幹部或一個以上系代表提案,兩名以上系代表連署,經四分之三以上系代表出席,出席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c. 當正式系學會未能依相關規定履行會員義務一個學年以上時,該系學會將自動成為觀察系學會。
說明:把”失去會員資格的規範”明確規定。

4. 正式系代表
a. 正式系學會會長為該系學會於本會之正式系代表。
說明:把”系學會”跟”系代表”明確區分,系學會是一個組織、那個系上所有的人,系代表則單指系學會長那一個人。
b. 正式系代表之權利與義務:
i. 正式系代表有代理該系學會履行會員義務之義務。
ii. 唯該系履行上述之會員義務時該系代表得享有下列之權利。
iii. 出席本會系代表大會或經本會會長同意指派該系系員代表出席系代表大會。
iv.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
v. 監督本會會務之進行。
vi. 本會預算與結算之審查。
vii. 本會組織章程異動之提案權。
viii. 本會幹部之選舉權與罷免權。
ix. 本會幹部罷免案之提案權。
x. 本會組織章程暨法案、章程異動之同意權與否決權。
xi. 幹部出缺時之代理權。


2.3 觀察會員

1. 觀察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a. 參加本會大醫盃、醫學生文學獎,唯參加上述兩活動須繳交當次活動公告報名費金額之一點五倍報名費。
b. 參與本會各部門舉辦之活動,唯參與見習交換部與研究交換部之活動不包含接待與送出學生。其餘參與該相關部門權利依該部門規定辦理之。
c. 參與上述兩條文為規定之本會活動,唯本會保留所有修改相關規定之權利。
d. 委任各系系代表依本章程規定行使本章程2.3.3之相關權利。
e. 依本章程規範履行會員義務者始得享上述之權利。
說明:取消擔任本會中央幹部、行政幹部之權利。大醫盃、醫文獎之報名費1.5倍,還有不可接送交換學生。

2. 觀察系學會
a. 觀察系學會須為中華民國政府教育部立案之醫學系、中醫系、學士後醫學系、學士後中醫系各系加入本會之單位。該系學會必須在校內登記立案。每一系以一個系學會加入本會為原則,若有必要產生兩個獨立系學會,則必須經由系代表大會另行討論其合理性另為裁定。唯一個系學會只能同時從正式系學會與觀察系學會兩身分擇一於本會註冊。
b. 取得觀察系學會資格:
i. 申請觀察系學會之系學會需於系代表大會召開前兩週,繳交校內立案證明、入會申請表、申請動機函、系學會章程予秘書長,並設立三個以上之系學會幹部,前述幹部之職責需各自對應見習交換部、研究交換部、性健康推廣部、公共衛生部、人權與和平部、醫學教育部其中之一,唯各系學會幹部之職責對應不得重覆。
說明:這一項是為了確保新加入的系學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學校認證)、穩定性(至少有章程還有一些基本部門)、讓醫聯會的其他成員瞭解新伙伴的狀況,並且讓醫聯會能有確切的聯絡對象來促成雙方的互利。
ii. 觀察員系學會申請案須在系代表大會上經一個以上行政幹部或一個以上系代表提案,兩名以上系代表連署,經四分之三以上系代表出席,出席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c. 當觀察系學會未能依相關規定履行會員義務一個學年以上時,該系學會將失去會員資格。

3. 觀察系代表
a. 觀察系學會會長為該系學會於本會之觀察系代表。
b. 觀察系學會之系代表之權利與義務
i. 觀察系代表至多可以維持其觀察系代表身分兩學年。若未能於一學年內通過未能正式系代表申請案通過則喪失觀察系代表資格。
ii. 觀察系代表有代表該系學會履行會員義務之義務。
iii. 唯該系履行上述之會員義務時該系代表得享有下列之權利。
iv. 出席本會系代表大會或經本會會長同意指派該系系員代表出席系代表大會。
v. 監督本會會務之進行。
vi. 本會預算與結算之審查。
vii. 本會組織章程異動之提案權。
viii. 正式系代表申請案之提案權。
說明:總之,凡是要投票的事情,觀察系代都不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