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1日 星期日

台灣醫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第二章

第一章 總則
1.1 名稱:本組織全名為“台灣醫學生聯合會“,簡稱為”醫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1.2 本會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Medical Students in Taiwan, 縮寫為FMS-Taiwan.
1.3 本會為一獨立性、活動性、學術性之醫學生組織,其宗旨為:
1. 促進全國醫學生之交流;
2. 維護與爭取全國醫學生之權利;
3. 整合台灣醫學生為台灣社會貢獻心力;
4. 代表台灣醫學生向國際發聲。
1.4 本會為台灣醫學生於世界醫學生組織聯盟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Medical Students' Association, IFMSA)之唯一代表。
1.5 本會為台灣醫學生於亞洲醫學生組織(Asian Medical Students’ Association)之唯一代表。


第二章 會員
2.1 會員資格:凡中華民國全體醫學系、中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學士後中醫系在籍學生皆為本會會員。
2.2 會員權利:
1.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2. 委任各系系代表行使中央幹部(Executive Board;EB)、行政幹部(General Official, GO)
之選舉、罷免權。
3. 委任各系系代表行使本會提案權與聯署權。
4. 擔任本會中央幹部、行政幹部之權利。
5. 依本章程規範履行義務者始得享其權利。
2.3 會員義務:
1. 按規定繳交會費。
2. 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案。
2.4 系代表之權利與義務:
1. 出席本會系代表大會或經本會會長同意指派該系系員代表出席系代表大會。
2.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
3. 監督本會會務之進行。
4. 本會預算與結算之審查。
5. 本會組織章程異動之提案權。
6. 本會幹部之選舉權與罷免權。
7. 本會幹部罷免案之提案權。
8. 本會組織章程暨法案、章程異動之同意權與否決權。
9. 幹部出缺時之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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