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1日 星期日

台灣醫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 第四章

第四章 會議


4.1系代表大會

1. 系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監察單位。

2. 系代表大會之組成由本會全體會員委任各系系代表組成,該系系學會會長為其當然代表。

3. 系代表大會之日期需於至少一個月前由秘書長公告。

4. 系代表大會之議程需於會議至少兩週前由秘書長公告。

5. 系代表大會一年至少召開四次。每次會議之時間與應議決事項分述如下:
a. 第一次系代表大會應於每年九月十日至九月二十五日間召開。本次會議中應通過該年度之預算、企畫書、行事曆並修訂該年度將適用之章程。
b. 第二次系代表大會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至一月三十一日間召開。本次會議中應由大醫盃籌委會公布大醫盃之籌備進度,並通過追加之企畫案及預算。
c. 第三次系代表大會應於每年三月十日至三月二十五日間召開。本次會議中應由會長提出上學期各活動之成果報告。
d. 第四次系代表大會應於每年五月二十日至六月五日間召開。本次會議中應由會長提出下學期各活動之成果報告、進行本年度之決算,並進行下屆幹部之選舉。

6. 系代表大會之會議記錄需於會議結束兩週內由秘書長公告。

7. 章程解釋小組
a. 章程解釋小組為一臨時組織,負責於系代表大會監督各項表決之適法性,當系代表有疑義時提出章程解釋。
b. 章程解釋小組由三至五人組成,由秘書長召集,經系代表同意之後成立。
c. 召集章程解釋小組之要求由至少兩名系代表於議程公布後一週內連署提出。當秘書長接獲連署書,秘書長必須立刻進行章程解釋小組之召集。
d. 章程解釋小組之同意授權必須在系代會議中列於議程第一項。經三分之二系代表同意後生效,系代會議結束後自動失效。


4.2 中央幹部會議
1. 中央幹部會議由會長召集。應與會者為所有中央幹部。
2. 議程應於會議前三日由秘書長公布。
3. 中央幹部會議之會議紀錄需於至少會議結束兩週內由秘書長公告予各系系代表及所有行政幹部。


4.3 行政幹部會議
1. 行政幹部會議由副會長召集。
2. 議程應於會議前三日由副會長助理公布。
3. 行政幹部會議之會議紀錄需於至少會議結束兩週內由副會長助理公告予各系系代表及所有中央幹部。


4.4 台灣亞洲醫學生聯合會幹部群及見習交換部研究交換部之會議以台灣亞洲醫學生聯合會章程獨立規範。台灣亞洲醫學生聯合會章程與本章程抵觸時,則台灣亞洲醫學生聯合會章程之規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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