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1日 星期日

台灣醫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 第五章、第六章

第五章 經費

5.1 本會會計年度始於八月一日,迄於翌年七月三十一日。

5.2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系代表大會決議全體會員需繳交之會費。
2. 學生透過本會參與交換活動之代辦費。
3. 學生透過本會參加國際會議之代辦費。
4. 個人、社團、組織、機關、團體之捐助。
5. 以本會名義向各界募款所得。
6. 前五項經費與本會基金之孳息。

5.3 每年度會費之訂定,於系代表大會經預算審查後訂定,為增加率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之5%。

5.4 經費使用辦法如下:
1. 各年度預算以不超支為原則,若超支則由系代表大會通過始得行使。
2. 各年度經費餘額納入本會基金之中。
3. 基金之動用需經詳列企劃書、用途、明細經系代表大會同意方可使用。
4. 本會所有經費與基金由財務長持本會正式名稱之印鑑存摺管理之。
5. 所有款項均不得經由本會正式帳戶以外之其他帳戶流動。
6. 學生透過本會參與交換活動之代辦費之總額中,至少百分之十六必須用於見習交換部及研究交換部相關活動。
7. 每年之總預算中,大醫盃需佔有至少伍萬元之預算。
8. 每年之預算需編列佔總支出預算之百分之二為預備金。



第六章 附則

6.1 本章程修改辦法如下:
1. 本會幹部至少兩人連署提出修正案。
2. 經四分之三以上系代表出席,出席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之。

6.2 本章程經修正案通過後應以書面及電子方式公告兩週,若無合法提案提出異議則立即生效。若有異議提出由該屆系代表於一個月內決議臨時會期裁決之。

6.3 本會幹部有權於系代表大會中提出臨時動議以暫時凍結本章程之部分條文。若此動議經四分之三以上系
代表出席,出席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則該動議所指之條文將被凍結至下次系代表大會開始為止。

6.4 本章程中所指之附加組織章程若與本章程抵觸,則附加組織章程中抵觸之條文失效。

6.5 本章程由九十六學年度台灣醫學生聯合會中央幹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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